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91号
股东投资纠纷被控?律师坚守刑民区分原则,37天成功争取不予批捕
一、案例罪名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二、基本案情
P某系云南大理某县城人,2018年应朋友邀约,在某县投资房地产项目。后各股东因与公司法人之间经营理念产生分歧,法人遂召开股东会决议P某及其他股东退出项目,并将投资款转化为对公司法人的私人借款,由公司法人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公司法人依约向P某支付了本金及约定利息。然而,此后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消防、绿化等工程无法继续开展,楼盘住户因此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县城住建局就此事多次催促该公司解决相关问题,但公司始终怠于处理。在此背景下,县城住建局遂对该公司所有投资人向县城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进行刑事控告,P某随后被刑事拘留。
本案本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投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P某通过股东会决议退出项目、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系行使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被扩大解释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避免将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股东权益争议刑事化。石律师在辩护中着重强调了这一原则,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不得以刑事侦查替代民事审判,不得将股东之间的投资争议简单地等同于职务侵占犯罪。
三、办案过程
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接受P某亲属委托后,指派石晨炜律师担任P某辩护人。石晨炜律师通过前后多次会见,全面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并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初步沟通。但办案坚持认为P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拒绝了的请求。
面对困境,石律师随即转变办案思路,一方面通过多次会见极力安抚P某及其家属的情绪;另一方面全力查找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撰写了专业翔实的法律意见书。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石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了深入的意见交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经审查后未予批准逮捕,P某在被羁押37天后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顺利回家。
四、办案思路
1.精准论证犯罪构成要件: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角度逐一进行专业法律论证,坚持P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P某退出项目、将投资款转为借款系通过股东会决议这一公司自治机制实现,属于股东行使合法权利的范畴,而非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2.积极收集客观证据:全面收集本案客观证据并随法律意见书一同提交检察院,充分证明P某获取款项的合法依据,削弱控方指控基础。
3.开展类案检索与法律论证:开展同类案例检索和相关司法解释研究,充分论证法律支持投资转借款的法律依据,以及不能将股东行使投票权扩大解释为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便利”的法律依据,从法理层面彻底否定控方指控逻辑。
五、办案结果
在石晨炜律师的专业辩护与不懈努力下,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经审查后未予批准逮捕。P某在被羁押37天后重获自由。这一结果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因不当刑事追诉而遭受的进一步损害,充分彰显了律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价值。
六、心得体会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乃至人生轨迹。本案中,P某作为普通投资人,因公司经营失败而被卷入刑事追诉,其处境令人同情。石晨炜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缜密的论证逻辑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在审查批捕这一关键节点上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结果。这不仅是对法律正确适用的坚守,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我们坚信,律师的专业介入,是防止刑事追诉权滥用的重要屏障,也是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
本案更深层的法治意义在于警示司法机关,不能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股东投资失败本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却因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被不当刑事化,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侵蚀了司法公信力。石晨炜律师在辩护中始终坚守这一底线思维,将“刑民区分”作为辩护的核心逻辑,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自由。我们坚信,只有严格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坚决防止刑事追诉权的不当扩张,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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