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55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采纳律师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
案件亮点:涉民营电商经营者无罪辩护;精准拆解主观明知要件;区分境内正常购销与下游独立走私行为,切断刑事追责链条;适用、保护民营小微企业司法政策
案件焦点:1. 上游普通电商卖家是否具备走私犯罪主观明知;2. 仅境内邮寄货物、未跨境能否认定走私实行行为;3. 无人机配件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4. 上下游无通谋情况下能否成立走私共犯
封面语:电商商家正常售卖民用配件,下游私自走私出境,律师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犯罪对象三重维度论证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不予批捕,护航小微企业合法经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朱某系合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长期在淘宝、京东平台经营合规网店,主营无人机电池、无人机桨叶、电脑配件、标准螺丝钉等民用通用五金配件,经营范围均为普通民用零售,无任何管制、违禁品类经营资质风险。 2025 年 3 月,一名客户通过淘宝店铺下单无人机配件及五金件,朱某为维护客户长期合作关系,主动添加对方微信并给予采购优惠。此后该客户持续通过微信下单采购,双方累计交易 86次,形成固定交易模式:客户发送配件清单,朱某向国内正规供货商比价采购,再通过国内正规快递,直接邮寄至客户指定的云南省xx县境内收货地址,朱某仅赚取小额合理购销差价。 全周期交易价格公允、流程透明,双方从未沟通货物出境、走私相关内容,不存在拆分发货、虚假申报、隐蔽转账、额外分成等异常交易情形。交易过程中,该客户告知朱某一批货物被xx县公安机关扣押,朱某第一时间联系快递核实情况,并主动致电办案机关询问扣押原因。后聊天过程中,朱某了解到客户系缅甸人,所购买的配件会销售到缅甸,但完全不清楚客户收货后会将配件私自转运至缅甸。直至公安机关传唤调查,朱某才知晓下游买家存在走私出境行为,随即全程配合侦查机关讯问,如实陈述全部交易细节。 后侦查机关以朱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
- 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固定案件基础事实律师在接受委托当日完成会见,完整核实全部交易细节、双方沟通记录、货物被扣后的处置行为、当事人对货物去向的认知情况,同步告知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安抚焦虑情绪,梳理全案无走私主观故意、无跨境行为的关键事实线索。
- 检索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与管制物品目录,夯实法律依据重点查阅《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禁止进出境物品表》《限制进出口货物目录》,明确走私犯罪 “明知” 的法定认定标准、本罪特定犯罪对象范围,形成完整法律论证体系。
- 梳理全案客观交易证据,区分上下游独立行为整理 86 笔交易订单、快递物流记录、采购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材料,提炼交易无异常、无走私通谋、全程境内发货的核心客观证据,区分卖家境内销售行为与买家收货后私自出境的独立违法犯罪。
- 撰写专项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当面沟通承办检察官结合会见事实、客观书证、法律规定,起草完整《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提交至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主动预约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逐项阐释本案不满足逮捕法定条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构罪的核心理由,充分发表无罪辩护观点。
四、办案思路(辩护核心法律意见)
(一)当事人主观上不具备走私犯罪的故意,不符合司法解释 “明知” 认定标准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成立的核心前提是行为人具有走私故意,即明知物品系禁止进出口货物、且明知会逃避海关监管跨境流通。 根据法释〔2014〕10 号司法解释,认定走私 “明知” 需结合认知能力、交易模式、货物属性、获利、是否规避监管综合判断:
- 朱某经营合规民用配件网店,售卖的无人机电池、桨叶、五金件为市场公开流通普通民用产品,不属于国家管制违禁品,不存在天然应当知晓会被用于走私的基础;
- 全案 86 笔交易仅为普通购销,价格合理、物流全程境内正规快递,无拆分包裹、现金大额交易、虚假收货地址、隐蔽对接等走私典型异常特征;
- 客户从未告知 朱某货物将走私至缅甸,无任何聊天记录、沟通内容提及出境、走私,无法排除朱某认为客户在中国境内购买配件后合规出境的合理怀疑,朱某无任何渠道预判下游走私行为;
- 货物被扣后,X 某主动联系快递、致电公安核实情况,足以证实当事人不存在放任他人走私的间接故意,无任何证据能够证实 朱某明知或应当知晓货物会被走私出境。
(二)当事人客观未实施任何走私行为,不具备本罪客观构成要件
本罪客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运输、邮寄、携带物品跨境出入境的行为:
- 朱某全部行为仅为向国内商家采购配件、境内快递邮寄至盈江县国内地址,全程未跨越国境、未进入海关监管区域,无报关、伪报、绕关、夹藏等任何走私实行行为;
- 朱某从未前往xx县、从未线下接触买家,买家收货后另行转运出境属于独立的后续犯罪行为,二者无分工配合;
- 共同走私犯罪必须存在走私通谋、意思联络、利益共享,本案双方仅普通买卖关系,无任何走私相关约定、额外分成,不构成走私共犯,不能要求卖家为买家独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涉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不符合本罪犯罪对象要求
本罪保护国家进出口管制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列明禁止进出口的品类。经核查现行《禁止进出境物品表》《限制进出口货物目录》,无人机民用电池、桨叶、普通五金配件均未被列入禁止进出口范围,即便下游存在跨境运输行为,涉案物品也不满足本罪的对象要件,指控罪名基础不成立。
(四)当事人完全不满足逮捕法定条件,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根据《》,逮捕核心条件为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本案现有全部证据仅能证实合法境内购销行为,无证据证实主观故意、客观走私行为,达不到逮捕证据标准; 同时朱某具备多项从轻、无社会危险性情节:
- 系合法经营小微民营商户,无任何前科劣迹、无违法犯罪记录;
- 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良好;
- 不存在逃跑、毁灭证据、串供、威胁、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的风险;
- 家属自愿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可足额担保其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配合办案。 综合保护民营小微企业司法政策,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完全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正常推进。
综上,本案事实、证据、法律层面均无法证实 朱某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现有证据达不到逮捕证明标准,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五、办案结果
xx县人民检察院完整审阅报捕材料、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及全部交易书证,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观点,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 朱 某存在走私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六、办案心得
本案辩护核心难点在于区分上下游行为边界,实务中侦查机关易将下游走私行为直接溯及上游普通销售商家,简单推定经营者具有主观明知。辩护过程中,律师没有单一从口供切入,而是依托86 笔完整客观交易记录、管制物品目录、走私司法解释三重维度,搭建完整无罪论证链条,精准区分 “境内合法销售” 与 “下游独立跨境走私” 两类完全独立的法律行为,打破侦查机关共犯推定逻辑。 同时,本案充分结合民营小微企业经营者的特殊身份向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当事人依靠网店维持家庭生计,无任何违法前科,全程主动配合调查,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其不予批捕既符合证据裁判规则,也能够保障小微企业持续经营,平衡刑事打击与民营经济保护的双重价值。 刑事辩护不仅是对抗指控,更是厘清法律边界、还原客观事实,让司法机关在证据不足时坚守疑罪从无底线,让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免于不当刑事追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身为刑辩律师,每一起涉企案件都关乎当事人事业与家庭,必须细致梳理每一份书证、吃透每一条司法解释,用扎实、客观的辩护意见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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