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J某某因涉嫌被刑事拘留,案件系非法采矿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专案,涉案人员十九人,涉案当事人排名第五,矿石销售方以及贸易采购方全部都被追究刑责,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黄婧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J某主观并不明知矿石来源系非法所得,于是坚定进行无罪辩护,会见J某某近20次,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始终坚持无罪辩护,争取对J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但J某某最终仍被批准逮捕。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查阅全案卷宗材料,通过细致的分析,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构罪条件,进而多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阐述J某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经过坚持不懈的辩护工作,某县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黄婧律师的辩护意见,对J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让被羁押377天的J某某得以立即释放,挽救了涉事企业,也让涉案当事人得以和家人团圆。
- 案情简介
被告人J某某于2023年初受被告人Z某的请托,利用其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H公司串通J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L某某,并与D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磷矿石贸易合同,由J公司向涉嫌的Z某、W某某、L某、W某某等人签订收购他人非法开采的5000吨磷矿石协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手出让给H公司,然后H公司再每吨加价7元出售给D公司、N集团。H化工公司等进行牟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J某某还以H公司向J公司以缴纳9.2%的增值税为由,要求D公司和J公司分别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由J公司利用某省某县地方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向某县财政局申请退税,后其分得政府退税款83000余元。2023年12月1日J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其收益罪被某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2月29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24年3月29日经某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5月31日,2024年5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1月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J某某不起诉。
- 办案过程
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J某某家属L某的委托,指派主任黄婧律师担任J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J某某的辩护人。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通过依法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并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J某某听取其申辩,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并提交法律意见。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认定J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为其争取不起诉。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不起诉法律意见,对J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黄婧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 及时多次与J某某沟通案情
黄婧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J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黄婧律师多次联系J某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通过多次与J某某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对案件的走向形成初步的判断,形成基本的辩护要点。
- 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黄婧律师迅速组织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 第一时间查阅卷宗,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
通过查阅卷宗,结合与当事人的沟通情况,辩护人认为J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有较大的不起诉空间。通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案情,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增加获得不起诉决定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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